山东基层中小学教师有了“专属”高级职称
本报讯(记者 孙荣光)我省将为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设立“专属”高级职称。近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山东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畅通基层教师职业发展通道,破解基层中小学教师“引不来、留不住”难题,增强基层教师职业吸引力。
据了解,基层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设区的市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通知》规定,在我省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实行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用(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将下放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做好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工作。在评审内容调整方面,将从基层教育和中小学教师实际出发,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长期贡献,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教师参加现任教学科的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做硬性要求。此外,《通知》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基层中小学应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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