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重磅文件 为受诬告或不实举报干部证清白
我省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
为常态化开展澄清提供制度遵循
本报杭州8月16日讯 (记者 吕玥 通讯员 颜新文 黄也倩) 为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或其他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近日,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省监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对澄清事实的认定、澄清范围和方式、澄清组织实施等环节进行了专门规范。
据悉,2018年12月以来,在省委坚强有力领导下,省纪委省监委用7个多月,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了“及时澄清问题 支持干部干事创业”活动,集中澄清一批不实信访举报、集中查处一批诬告陷害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
“澄清正名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做到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推动澄清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我省认真总结活动经验,抓源头打基础,积极构建常态化开展澄清工作的制度机制。
谁为事业担当,组织就为谁担当。《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澄清保护应突出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政治导向,对于工作在一线、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的,应优先予以澄清,让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及时放下包袱,更好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为确保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实施办法》对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处置作出明确要求,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审慎稳妥开展,通过认真研判、精准核查,全面收集有关证据,仔细甄别举报反映问题的真伪。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拟澄清问题线索的确定,应当坚持集体研究,会商审核把关。省、市、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应由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6类不列入公开澄清范围的情形。具体包括认为存在举报反映问题的,或虽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虽无证据证明举报反映的问题存在,但也不能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的等。《实施办法》对澄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也进行了相应规范,全过程确保澄清问题处置到位、澄清对象把关到位、澄清保护实施到位,让澄清工作经得起历史、纪法和群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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